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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明华、宫美荣等与陈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华,宫美荣,陈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882号原告马明华,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陈峰,男,1967年1月6日出生,蒙城县。原告宫美荣,女,1965年8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艳,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华诉被告陈峰被告、宫美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林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