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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被告姚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82刑初8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1989年8月3日出生辽宁省北镇市,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海涛、邢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姚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辽CCS9**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哈线543公里处时,与由东向西靖某某驾驶的辽GHE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姚某及其车上乘员吴某某受伤,靖某某及其车上乘员金某、丁某某、靖某甲受伤,车辆部分损坏。2017年3月22日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姚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141.06毫克,结论为醉酒驾驶。经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靖某某、吴某某、金某、丁某某、靖某甲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信息现场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盘锦市正骨医院诊断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北镇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吴某某、靖某某、丁某某、金某的证言;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有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姚某当庭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明审 判 员  高明吉人民陪审员  杨树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