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恢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洁与被执行人乔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洁,乔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洁,女,1936年6月9日出生,回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乔玉君,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兴,男,1937年2月24日出生,回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刘洁与被执行人乔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乔玉君的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并将此款视为执行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后又续行冻结了被执行人乔玉君的银行存款,冻结款项需在冻结期满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予。待冻结期满需要扣划冻结款项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