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国伟与戈文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伟,戈文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758号原告:丁国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明,临朐建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戈文涛。原告丁国伟诉被告戈文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国伟负担。审判员 吴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复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