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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国伟与戈文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伟,戈文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758号原告:丁国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明,临朐建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戈文涛。原告丁国伟诉被告戈文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国伟负担。审判员  吴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复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