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智峰与余慧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智峰,余慧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445号原告:唐智峰,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余慧颖,男,199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唐智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慧颖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唐智峰负担。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项红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