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成巨贵与张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巨贵,张银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2民初1331号原告:成巨贵,男,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涛,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银贵,男,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巨贵与被告张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巨贵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巨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巨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成巨贵负担。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石应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