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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大、刘利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大,刘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葭萌路667号。法定代表人:杨继元,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吕大,男性,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刘利琼,女性,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大、刘利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动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李兴勇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