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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符茂学、符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茂学,符建国,周桂荣,杨懋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740号申请执行人符茂学,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申请执行人符建国,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桂荣,女,194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被执行人杨懋农,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珠山区中山。保证人何祎广,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933号昌河一区836栋3单元605室。身份证号码:360203197610041517。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符茂学、符建国、周桂荣与被执行人杨懋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保证人何祎广同意对案件标的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符茂学、符建国、周桂荣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1执7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宁可行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卢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