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超群与陈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群,陈志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234号原告:王超群,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陈志坤,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王超群诉被被告陈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超群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陈志坤银行帐户上存款1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超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陈志坤银行帐户上存款1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