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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与何荣盛、支碎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何荣盛,支碎微,吴永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126号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864008574),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337号8楼。法定代表人:卢方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勇,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系原告员工。被告:何荣盛,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支碎微,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永宽,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荣盛、支碎微、吴永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交、免交或者缓交等手续。并且,原告在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胡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