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志英与被申请人唐天爵支付令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志英,唐天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102民督11号申请人:石志英,女。被申请人:唐天爵,男。申请人石志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石志英称,被申请人唐天爵是其丈夫外甥杨文辉的朋友,2015年7月,被申请人经其外甥杨文辉带至其家中,以急需周转为由向申请人石志英借款25000元,当时被申请人就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利息。但后经申请人石志英多次催款,被申请人拒不还款。现要求被申请人唐天爵归还申请人石志英借款25000元及借款利息195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唐天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石志英给付借款25000元及其利息1950元。申请费158元,由被申请人唐天爵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衡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蒋子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