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邱积凤与黄玉平、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宣城市飞彩街道办事处、宣城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宣城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积凤,黄玉平,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区飞彩街道办事处,宣城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宣城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014号原告:邱积凤,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苇,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玉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业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杰,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宣州区飞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陈筱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德,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徐舰,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宣城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冯正禄。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宣城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吴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孙来福。原告邱积凤与被告黄玉平、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宣城市飞彩街道办事处、宣城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宣城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较多且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梁华贵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沁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