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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魏纪恒与刘凯华、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纪恒,刘凯华,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611号原告:魏纪恒,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凯华,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存,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纪恒与被告刘凯华、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魏纪恒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纪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纪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魏纪恒负担。审判员  崔蜀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