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魏纪恒与刘凯华、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纪恒,刘凯华,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611号原告:魏纪恒,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凯华,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存,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纪恒与被告刘凯华、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魏纪恒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纪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纪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魏纪恒负担。审判员 崔蜀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