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湖南易净环保营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易净环保营销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184号原告:湖南易净环保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14楼1445C房。法定代表人:李文姣。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省石化厅大楼5楼企业发展部。法定代表人:李永迪。本院在审理湖南易净环保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易净环保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易净环保营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易净环保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03元,减半收取计2401.5元,由原告湖南易净环保营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彪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婧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