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恢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伟华与被执行人章明、王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华,章明,王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恢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伟华,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章明,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王岚,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陈伟华与被执行人章明、王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章明、王岚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伟华借款人民币26.4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526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伟华与被执行人王岚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伟华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王岚的追索。本案尚有1424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章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南审判员 谢梅槐审判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 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