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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东阳市喜洋洋康乐中心、张和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阳市喜洋洋康乐中心,张和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3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喜洋洋康乐中心,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西街***号。法定代表人:金云芳,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和美,女,193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诉人东阳市喜洋洋康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张和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9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喜洋洋康乐中心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阳市喜洋洋康乐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