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志勇申请执行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志勇,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樊志勇,男,1984年出生,回族,大专文化,住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和平路北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6521538-7。负责人:怀丽,经理。被执行人: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组织机构代码56344518-5。负责人:姜玉才,经理。本院在执行樊志勇申请执行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付给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坐落在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南段东侧利辛水岸云顶花都住宅、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利辛龙居大厦1号楼、2号楼房产。在执行过程中,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经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现查封房产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周海滨审判员 张满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