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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2167苏州市高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郑敏机床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高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郑敏机床经营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167号原告:苏州市高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诉讼代表人:管小华,苏州市高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燕、傅晔(实习),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郑敏机床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62号。经营者:郑仁士。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高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郑敏机床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高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高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高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0元,由原告苏州市高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义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颜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