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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新平与林安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平,林安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499号原告:吴新平,男,1977年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林安年,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原告吴新平与被告林安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吴新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新平负担。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谢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