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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学田与杨化凤、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田,杨化凤,王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292号原告:杨学田,男,汉族,1969年10月21日,居民,住新泰市。被告:杨化凤,女,汉族,1971年1月22日生,居民,住住新泰市。被告:王琦,女,汉族,1966年2月22日生,居民,住新泰市。原告杨学田与被告杨化凤、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学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学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西云人民陪审员  梁 红人民陪审员  王庆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