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2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张玉河、甄玉霞、马军、王彦东、李秉新、郑生金、甄大知追偿权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张玉河,甄玉霞,马军,王彦东,李秉新,郑生金,甄大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邢泽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玉河,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9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甄玉霞,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25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马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8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王彦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8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李秉新,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郑生金,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定边县红柳沟镇高圈村二组105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6512070315。被执行人甄大知,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定边县。本院在执行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张玉河、甄玉霞、马军、王彦东、李秉新、郑生金、甄大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即支付赔偿款418040.8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71元,执行费6171元,共计431782.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七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七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到张玉河名下所有的在盐池县盛世华庭小区的住房,现已被另一案查封被执行人张玉河名下所有的在盐池县盛世华庭小区的住房,七被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七被执行人张玉河、甄玉霞、马军、王彦东、李秉新、郑生金、甄大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七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高 忠审判员 陈建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