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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文豪与被告罗志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豪,罗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739号原告:胡文豪。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念。被告:罗志峰。原告胡文豪与被告罗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胡文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书面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唐爱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