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文豪与被告罗志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豪,罗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739号原告:胡文豪。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念。被告:罗志峰。原告胡文豪与被告罗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胡文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书面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唐爱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