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9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91刑初26号公诉机关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1月21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林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筱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担任国营某某林业总场平定川林场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列支出或收入不记账等方法将国营某某林业总场某某林场职工缴纳的危旧房改造款、外出创收人员工资,苗木销售收入及其他公用经费等累计3007061.43元挪用,进行期货营利活动。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甘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某某林场相关财务凭证及某某林业总场对平定川林场账务核查说明、庆阳市某某园林绿化公司相关财务凭证,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明细及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国营某某林业总场平定川林场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列支出或收入不记账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共计15次挪用国营某某林业总场平定川林场公款3007061.43元,除2000借给其表哥张某某使用外,其余全部用于其个人期货交易。1、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支取周转金的名义开具了一张“徐某某”背书的现金支票,从某某林场在信用社的对公账户53003122000013724户支取现金人民币4万元。当日他将这4万元现金存入其个人在信用社的账户6230650005300182259卡里面,随即又将这4万元现金转到他在建行的期货账户6217004380002982961卡里,并全部用于期货交易。2、2016年8月19日,某某林场转给庆阳市某某园林绿化公司199800元工程款,某某园林绿化公司应该在扣除手续费、管理费、税金后将剩下的169954.43元转给工头闫志成,后来,被告人徐某某联系某某园林绿化公司会计党超,称某某林场与闫某某有账务未处理结束,让党超将应该支付给工头闫某某的169954.43元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他,随后徐某某将他自己在建行的期货账户尾号为2961的卡号发短信给党超,党某于2016年8月30日将169954.43元从某某园林绿化公司在中国银行的104010663480户转到了徐某某在建行的尾号为2961的期货账户卡里,被告人徐某某将此款全部用于期货交易。3、2016年9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预借工程款的名义开具了一项转账支票,从平定川林场在信用社的对公账户53003122000013724户转支50万元到其表哥张某某在建行的账户尾号为1625的卡里,同日张某某又将这50万元转到徐某某在建行的尾号为2961的期货账户卡里,后被告人将此款全部用于期货交易。4、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预借工程款的名义开具了一张转账支票,从某某林场在信用社的对公账户53003122000013724户转支100万元到其表哥张某某在建行的尾号为1625的账户卡里,同日张某某将这100万元中的99.8万元转到徐某某在建行的尾号为2961的期货账户卡里被被告人徐某某全部用于期货交易,剩余的2000元钱徐某某借给了张某某个人使用。5、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支取周转金的名义开具了一张“徐某某”背书的现金支票,从平定川林场在信用社的对公账户53003122000013724中支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同日他将这5万元中的4.5万元存入到其个人在信用社的尾号为2259的账户卡里,随即又将这4.5万元转到其在建行的尾号为2961的期货账户卡里全部用于期货交易,剩余的5000元他在凑够整数后存入到其在建行的尾号为2961的卡中也全部用于期货交易。6、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借款的名义开具了一张转账支票,从平定川林场在信用社的53003122000013724对公账户转支15万元到他在信用社的尾号为2259的个人账户卡里,同日其又分三次,每次5万元将这15万元转到他在建行的尾号为2961的期货账户卡里全部用于期货交易。7、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从某某林场在信用社的530031220000137234对公账户电汇30万元至某某林场外出创收职工王某某在信用社的6230650005300186805个人账户卡里,后徐某某又多次从王某某尾号为6805的个人账户以取现和转账的方式将这30万元转存到他在信用社的尾号为2259的个人账户里,最后又转到他在建行的尾号为2961的期货账户里全部用于期货交易。某某林场于2015年4月14日统一换工资卡时,时任会计的徐某某给外出创收人员王某某、王某2、张某某、赵某某、于某某5人代办并保管更换后的新卡,密码也由其掌握。8、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补发工资的名义从某某林场在信用社的530031220000137264对公账户转20.46万元到平定川林场工资临时账户5300301231490000000041。2016年11月1日,这20.46万元经过平定川林场工资临时户5300301231490000000041户转到平定川林场外出创收人员王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在信用社的账户中。2016年11月1日张某某的尾号为6490的信用社卡到账4.32万元,赵某某的尾号为6540的信用社卡到账4.17万元,于某某的尾号为6797的信用社卡到账3.87万元,王某某的尾号为6474的信用社到账3.9万元,王某某的尾号为6805的信用社卡到账4.2万元。徐某某又多次以取现和转账的方式将以上五人的账户卡中的共计20.46万元转存到他在信用社的尾号为2259的个人账户卡里,最后又转到他在建行的尾号为2961的期货账户卡里全部用于期货交易。9、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支付丧葬费的名义从平定川林场在信用社的53003122000013724对公账户中电汇113650元至其保管的平定川林场外出创收职工王某某在信用社尾号为6474的个人账户卡中,后多次从该账户中以取现和转账的方式将这113650元转存到他在信用社的尾号为2259的个人账户里,最后又转到他在建行的尾号为2961的期货账户里全部用于期货交易。10、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支付丧葬费的名义从某某林场在信用社的53003122000013724对公账户电汇105850元至其保管的平定川林场外出创收职工赵燕玲在信用社的尾号为6540的账户卡中,后多次从该账户中以取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将这105850元转存到他在信用社的尾号为2259的个人账户里,后又转到他在建行尾号为2961的期货账户里全部用于期货交易。11、2016年4月份,民工工头黄宏伟组织人员给平定川林场采挖苗木,第一次采挖费10.56万元,第二次采挖费1.86万元。第一次采挖的时候某某林场给黄某某以现金的方式结采挖费10.56万元,后因为现金方式结算没法开具税务发票,平定川林场又于2016年9月21日从在信用社的53003122000013724对公账户给黄某某转支了两次采挖费共计12.42万元,被告人徐某某联系并告知黄某某将10.56万元转到他在信用社的尾号为2259的个人账户卡中,黄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将10.56万元转到了徐某某在信用社的尾号为2259的卡中,当日徐某某分两次,每次5万元将这10.56万元中的10万元转到了他在建行尾号为2961的期货账户里全部用于期货交易。剩下的5600元其在此后凑够整数后也存入到他在建行尾号为2961的期货账户里全部用于期货交易。13、2016年5月10日,平定川林场出纳朱某某将134407元苗木销售收入款分两次交给被告人徐某某,分别是87800元现金和转账46607元,让徐某某存到平定川林场的对公账户中并进行账务处理。徐某某当日将8.78万元的现金分两次(一次1万,一次7.87万元)存入到他在信用社的尾号为2259的个人账户中,随后又分三次,其中两次5万元,一次3万元,将这134407元苗木款中的13万元转到了他在建行尾号为2961的期货账户里全部用于期货交易。剩余4407元其在此后凑够整数后也存入到他在建行尾号为2961的期货账户里全部用于期货交易。14、2016年6月15日,某某林场副厂长肖某某向某某林场预借差费8000元,时任某某林场会计的徐某某账务处理挂的是“其他应收款-借款-肖占峰-8000元”。2016年8月28日,肖占峰将8000元借款归还至徐某某处,徐某某收到这8000元后给肖占峰开具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未进行账务处理,即未冲销“其他应收款-借款-肖某某-8000元”,而是直接将这8000存入到他在信用社的尾号为2259的个人账户中,后又转到他在建行尾号为2961的期货账户里全部用于期货交易。15、2015年5月21日,某某林场职工李某某向某某林场借款1万元,被告人徐某某账务处理挂的是“其他应收款-借款-李树林-10000元”。2016年9月30日,李树林将这1万元借款归还至徐某某处,徐某某收到这1万元后给李树林开具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未进行账务处理,即未冲销“其他应收款-借款-李树林-10000元”,而是直接将这10000存入到他在信用社的尾号为2259的个人账户中,后又转到他在建行尾号为2961的期货账户里全部用于期货交易。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向某某林场于2016年11月18日归还150万元,2016年11月21日归还80万元,2017年1月4日归还35万元,2017年1月5日归还10万元,2017年1月24日归还25万元,2017年2月4归还7062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实2016年11月16日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自首人徐某某挪用公款一案交与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查处,同月18日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接受并立案侦查,于当月21日对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出生于1989年5月23日,已满18周岁;(3)某某林场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4月担任某某林场会计;(4)庆阳市林业局文件(庆林人字《2012》9号),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林场工作审批表,合水林业总场便函,证实庆阳市林业局在2012年3月15日分配徐某某到合水林业总场北川林场工作,2016年1月25日从北川林场调到某某林场工作;查询笔录:(1)查询被告人徐某某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农村信用联社交易清单,证实国营合水林业总场平定川林场在合水农村信用社联社账户53003122000013724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交易明细,被告人徐某某在合水农村信用社的的开户信息及银行交易明细和相关交易凭证,徐某某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徐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004380002982961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11月16日账户交易明细清单;(2)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营业执照,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被告人徐某某在该所的交易开户是自愿行为,徐某某自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10月31日在该所交易的交易信息;(3)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徐某某在该所的交易明细,证实(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徐某某在该交易所开户是自愿行为,徐某某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5月25日在该交易所得交易的信息;(4)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徐某某在该所交易所的交易明细,证实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徐某某在该交易所的交易明细,证实徐某某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11月14日在该交易所的交易信息;(5)购销商自助开户表,证实2016年7月18日,徐某某在舟山浙商玖舟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开户;某某林业总场核查某某2016年账务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某某林场资金3007061元,被会计徐某某挪用后个人使用;徐某某归还其挪用某某林场资金的情况说明、某某县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电子补充证-客户回单”,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向某某林场尾号3724账户于2016年11月18日归还150万元,2016年11月21日归还80万元,2017年1月4日归还35万元,2017年1月5日归还10万元,2017年1月24日归还25万元,2017年2月4归还7062元;某某林场外出创收人员工资统计表及合同,证实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为平定川林场外出创收人员;证人证言:(1)证人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份,某某林场转给某某公司一笔19万元的工程款,某某公司扣除手续费等后剩余的169954.43元转给了一个名叫徐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上;(2)证人孙某某、朱某某、薛某某等的证言,证实徐某某系某某林场会计,负责单位各种收入、支出、拨付经费的记账、报账、发放工资的工作、并管理场里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财物硬件、软件和财物印鉴;(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平定川林场职工王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于某某、张某某五人系某某林场职工,但都没有上班,场里和这五个人签订了生产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这五个人的工资除去五险一金外,剩余的工资作为场里的经营收入收回到场里的账上,用于支付他们应该完成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劳务费,所以场里就将他们五个人的工资卡收回来放在场里,具体有会计徐某某保管这五个人的工资卡;(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记得在2015年5月份借过某某林场1万元用于看病,后来在2016年9月份将借的1万元还到了会计徐某某处,当时徐某某开具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实就是收款收据。(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的一天,徐某某让其办一张建行的卡,其到庆城县长庆建行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尾号为1625的建行卡。并把卡交给了徐某某。过了两天,徐某某就给其尾号为1625的建行卡转账50万元。张某某收到50万元后将这50万元转给了徐某某建行的卡里。一周后,徐某某又给其尾号为1625的建行卡转账100万元。张某某收到100万元后将这100万元中的99.8万元转给了徐某某建行的卡里。剩余2000元向徐某某暂时借用,没有还给徐某某。(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账户转账105600元的事实;(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9月给其尾号为1625的建设银行卡转了100万元,其将99.8万元转给了徐某某的建设银行卡里,剩余的2000元是暂借徐某某的,至今未归还;(6)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均系某某林场工人,分别于2010年、2000年、2003年至今,生完孩子后未上班,也未领过工资;(1)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给某某干过三次活,都是些造林补植绿化的活,因为其干活都是挂靠的某某市某某园林绿化公司,一般结账都是通过某某园林公司结账;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所供犯罪事实与其他证据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在其担任国营某某林场会计的便利,采用虚列支出或收入不记账等方法将国营某某林场职工缴纳的危旧房改造款、外出创收入人员工资,苗木销售收入及其他公用经费等累计3007061.43元挪用,进行期货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立强审 判 员 罗晓燕人民陪审员 范怀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金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情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