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8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铁飞与钱小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铁飞,钱小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281号原告:赵铁飞,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钱小均,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铁飞与被告钱小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铁飞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