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邵传鹏与王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传鹏,王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2698号原告:邵传鹏,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普兰店区。被告:王洋,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区。原告邵传鹏诉被告王洋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客观情况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传鹏负担。审判长 张庆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