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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邵传鹏与王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传鹏,王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2698号原告:邵传鹏,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普兰店区。被告:王洋,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区。原告邵传鹏诉被告王洋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客观情况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传鹏负担。审判长  张庆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