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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行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起诉人党秀岩、党岫磊、党岫峻、党岫丽、党岫钊诉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秀岩,党岫磊,党岫峻,党岫丽,党岫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372号起诉人党秀岩,女,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起诉人党岫磊,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兰州市城关区。起诉人党岫峻,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兰州市城关区。起诉人党岫丽,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天水市麦积区。起诉人党岫钊,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胡秀华,甘肃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7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党秀岩、党岫磊、党岫峻、党岫丽、党岫钊的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法撤销第三人郭文仁兰房(城私)产字第106037号房产证。本院认为,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系县(处)级以上市政府工作部门,履行全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等行政管理职能,依据《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规定,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我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起诉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纷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党秀岩、党岫磊、党岫峻、党岫丽、党岫钊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崔振鑫审 判 员  张惠娇代理审判员  余树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向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