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财保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瑞兴与晋城市田园牧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市田园牧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天河,张雪琴,刘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1财保7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瑞兴,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现住沁水县。被申请人:晋城市田园牧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天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天河,男,194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现住晋城市。被申请人:张雪琴,女,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现住晋城市。被申请人:刘伟,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现住晋城市。李瑞兴申请对晋城市田园牧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天河、张雪琴、刘伟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晋0521财保7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李瑞兴所有的坐落于沁水县房屋一套;查封李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沁水县房屋一套。2017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7)晋0521财保7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对刘天河所有的坐落于晋城市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瑞兴申请撤回部分保全,应对其提供的相应担保财产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瑞兴所有的坐落于沁水县房屋(建筑面积210.71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文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