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许宁萍诉徐鸿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宁萍,徐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6执10号申请执行人:许宁萍,女,土家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岑巩县思阳镇。被执行人:徐鸿飞,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许宁萍与被执行人徐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黔2626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鸿飞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宁萍于2017年1年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以上情况申请人已签字确认。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吴兴军审判员 粟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蒋仕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