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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虎田与齐河县晏城镇胡店村民委员会、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田,齐河县晏城镇胡店村民委员会,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杨超,高新,孙君,李加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033号原告:张虎田,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惠,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松,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河县晏城镇胡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河县晏城镇胡店村。被告: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方庆,主任。被告:杨超,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工作单位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被告:高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工作单位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被告:孙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工作单位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被��:李加福,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工作单位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告张虎田与被告齐河县晏城镇胡店村民委员会、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杨超、高新、孙君、李加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虎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虎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虎田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芮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