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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万丽萍与罗刚、王军寿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丽萍,罗刚,王军寿,张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02财保124号申请人:万丽萍,女。被申请人:罗刚,男。被申请人:王军寿,男。被申请人:张龙国,男。申请人万丽萍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刚、王军寿、张龙国所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政府东312线2834公里处十字路口南150米处库房内存放的玉米种子予以保全。申请人万丽萍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罗刚、王军寿、张龙国所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政府东312线2834公里处十字路口南150米处库房内存放的玉米种子227吨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万丽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卢彩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王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