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蒲军辉、狄秀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军辉,狄秀梅,马少刚,马海龙,祁晓娟,马艳梅,回金虎,韩秀花,金风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291号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34号。法定代表人:刘福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国,该公司部门风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磐石,该公司部门风险经理。被告:蒲军辉,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昌吉市。被告:狄秀梅,女,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昌吉市。被告:马少刚,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昌吉市。被告:马海龙,男,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昌吉市。被告:祁晓娟,女,汉族,1986年4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昌吉市。被告:马艳梅,女,汉族,1987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昌吉市。被告:回金虎,男,汉族,1986年3月8日出生,农民,现住昌吉市。被告:韩秀花,女,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农民,现住昌吉市。被告:金风光,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蒲军辉、狄秀梅、马少刚、马海龙、祁晓娟、马艳梅、回金虎、韩秀花、金风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蒲军辉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丽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冯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