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乔少春、朱丽、张梦璇、辛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乔少春,朱丽,张梦璇,辛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80号,机构代码709928631。负责人郑建辉,任主任。被执行人乔少春,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朱丽,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张梦璇,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辛红星,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乔少春、朱丽、张梦璇、辛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30655.28元、从2015年12月12日至2017年7月4日的利息113733.43元(按月利率14.07‰)、从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4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980.55元(按日万分之1.75)、案件受理费3909元、执行费18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乔少春、朱丽、张梦璇、辛红星银行存款577137.2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