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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云峰、朱新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云峰,朱新红,郑州天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480号申请人:张云峰,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新密市。被申请人:朱新红,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住新密市。被申请人:郑州天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下庄河居委会周湾组。法定代表人:乔秋霞。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申请人张云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新红驾驶的豫A×××××号半挂牵引车、豫A82**挂肇事汽车一辆或价值5万元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新红驾驶的豫A×××××号半挂牵引车、豫A82**挂肇事汽车一辆或价值5万元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垚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