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厦门光达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素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光达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素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946号原告:厦门光达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55号A2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15218T。法定代表人:曾湘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龙,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素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22号五楼P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65894180J。法定代表人:蒋素,总经理。原告厦门光达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素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厦门光达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光达融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光达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光达融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燕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蔡奇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