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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大贵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2刑初83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大贵,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4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大斌,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系被告人徐大贵的哥哥)。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大贵犯诈骗罪,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贵洲,被告人徐大贵及其辩护人徐大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大贵任巧家县xx镇xx村村医期间,虚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记录及医疗处方,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72024.59元。案发后,徐大贵已退缴全部赃款。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徐大贵到巧家县公安局xx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大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陆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王某1、陈某1等人的证言,乡村医生职业再注册申请表、职业证书、聘任书、合同,医疗费用报销核查情况报告,门诊医药费用支出登记表,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登记表,新农合参合缴费确认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徐大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记录及医疗处方,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72024.59元,属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大贵主动到巧家县公安局xx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大贵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对被告人徐大贵减轻处罚。辩护人徐大斌的辩护意见,除建议对被告人徐大贵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外,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大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日止。)。二、本案赃款人民币72024.5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物证新农合医疗证165本、新农合参合花名册6卷,收缴作证据使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荀志仙审 判 员  易文鹏人民陪审员  邓文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