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许秀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娇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刑初410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秀娇,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霞浦县,住霞浦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5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6]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秀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石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秀娇及被害人毕某、蒋某1、陈某、郑某1、辜某、林某1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23日间,被告人许秀娇在霞浦县松港街道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先后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九场,吸纳吴某1、潘某、郑某3等人参会,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016年4月,被告人许秀娇组织的“互助会”倒会,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许秀娇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715949元,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538949元。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许秀娇被参会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与参会人员核对的欠款表、互助会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刘某1、蒋某1、毕某、潘某、许某1、罗某、郑某2、刘某2、刘某3、林某2、许某2、陈某、郑某3、梅某1、吴某1、林某3、桂某1、李某1、辜某、梅某2、缪某1、黄某、王某、郑某1证言,被告人许秀娇供述和辩解,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秀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民间“互助会”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14715949元,数额巨大,并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人民币3538949元,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秀娇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23日间,被告人许秀娇在霞浦县松港街道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先后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九场,吸纳吴某1、潘某、郑某3等人参会,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016年4月,被告人许秀娇组织的“互助会”倒会,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许秀娇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715949元,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538949元。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许秀娇被参会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实,2014年8月1日,其以父蒋某3的名义在其母的同学即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一场一名,每月会金2000元,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共缴会��40000万,至2016年上半年倒会,许秀娇答应每月还款2500元,但仅于2016年5月2日还了2500元,尚欠其37500元。2、被害人蒋某1陈述证实,2014年8月1日,其以母林某1的名义在其母的同学即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一场二名,每月会金4000元,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共缴会金80800元,2016年2月,其标了一名,许秀娇仅给了55750元,还欠其25050元。3、被害人毕某陈述证实,2013年4月15日起,其在堂弟妻子即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二场三名,至2016年4月10日,共缴会金192000元,期间,被告人许秀娇仅于2016年2月还其10000元,尚欠其182000元。4、被害人潘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13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五场十名,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至2016年初许秀娇组织的会倒会,期间其共缴���金354000元,仅标回一名计125335元,被告人许秀娇尚欠其228665元。5、被害人许某1陈述证实,2014年1月13日起,其在邻居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二场四名,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其共缴会金124000元,都未标。6、被害人罗某陈述证实,其在通过邻居认识被告人许秀娇,2014年3月26日起在许秀娇处做会三场三名,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共缴会金150000元,倒会前被告人许秀娇还12500元,尚欠其137500元。7、被害人刘某2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许秀娇都开店做生意,因而认识。2013年8月6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二场三名,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至2016年初许秀娇组织的会倒会,期间其共缴会金144000元,倒会后被告人许秀娇还11000元,尚欠其133000元。8、被害人刘某3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许秀娇在公众市场认识。2014年1月13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二场二名,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至2016年初许秀娇组织的会倒会,期间其共缴会金77000元,倒会后被告人许秀娇还5560元,尚欠其71440元。9、被害人林某2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许秀娇系朋友。2014年8月6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四场六名,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至2016年初许秀娇组织的会倒会,期间其共缴会金210000元,仅标回61000元,尚欠其149000元。10、被害人许某2陈述证实,其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许秀娇。2013年8月6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三场三名,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至2016年初许秀娇组织的会倒会,期间其共缴会金162000元,仅标回80006元,尚欠其81994元。11、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其曾与被告人许秀娇共事。2014年4月15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二场二名,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至2016年初月许秀娇组织的会倒会,期间其共缴会金135000元,仅标回65000元,尚欠其70000元。12、被害人郑某3陈述证实,其通过亲戚介绍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2013年8月6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二场二名,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至2016年上半年许秀娇组织的会倒会,期间其共缴会金140000元,期间许秀娇仅还12000元,尚欠其128000元。13、被害人梅某1陈述证实,其通过女儿介绍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2015年5月18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一场一名,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至2016年上半年许秀娇组织的会倒会,期间其共缴会金36000元,未标。14、被害人吴某1陈述证实,其通过亲戚介绍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2013年8月6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一场一名,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至2016年上半年许秀娇组织的会倒会,期间其共缴会金90000元,未标。15、被害人林某3陈述证实,其通过亲戚认识被告人许秀娇,许就动员其参加她组织的民间互助会。2013年4月15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四场九名,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至2016年4月许秀娇组织的会倒会,期间其共缴会金540000元,许秀娇仅还40000元,尚欠其500000元。16、被害人桂某1陈述证实,其通过小姑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参加她组织的民间互助会。2015年2月8日起,其在被告人许��娇处做会一场一名,期间其共缴会金45000元,未标。17、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其通过朋友介绍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参加她组织的民间互助会。2014年11月10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二场二名,期间其共缴会金75000元,未标。18、被害人辜某陈述证实,其通过邻居认识被告人许秀娇,并参加她组织的民间互助会。2014年11月10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二场二名,期间其共缴会金90000元,未标。19、被害人梅某2陈述证实,其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许秀娇,后许秀娇就通过其朋友动员其参加民间互助会。2014年8月10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二场三名,期间其共缴会金116000元,仅标回65000元,尚欠其51000元。20、被害人缪某1陈述证实,其通过亲戚认识被告人许秀娇,并参加她组织的民间互助会。2014年8月10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七场十二名,期间其共缴会金506000元,2016年初倒会后,被告人许秀娇仅还30000元,尚欠其476000元。21、被害人黄某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许秀娇系朋友,许以生意缺资为名叫其参加互助会。2013年4月15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四场四名,期间其共缴会金233000元,2016年初倒会后,被告人许秀娇仅还50000元,尚欠其183000元。2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许秀娇系朋友,许叫其帮忙参加互助会。2014年3月26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三场三名,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2016年上半年倒会,期间其共缴会金150000元,未标。23、被害人郑某1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许秀娇系朋友,许叫其帮忙参加互助会��2013年8月6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二场三名,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2016年上半年倒会,期间其共缴会金249000元,期间许仅还40300元,尚欠其208700元。24、被害人郑某2陈述证实,其通过邻居认识被告人许秀,许就动员其参加互助会。2014年3月26日起,其在被告人许秀娇处做会四场九名,标会的地点在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期间其共缴会金291000元,许仅还24900元,尚欠266100元。25、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结合被告人与参会人员核对的欠款表证实,至2016年4月,被告人许秀娇组织的“互助会”倒会。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许秀娇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715949元,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538949元。26、被告人许秀娇供述结合互助会单证实,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23日间,其在霞浦县松港街道世纪锦园美国宣威漆店内,先后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九场,吸纳吴某1、潘某、郑某3等人参会,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及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27、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秀娇作案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8、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许秀娇被参会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秀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民间“互助会”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14715949元,数额巨大,并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人民币3538949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秀娇到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秀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二、追缴被告人许秀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38949元,分别返还各相关被害人(具体人员、损失数额详见下附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春粦审 判 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昊附返还各相关被害人损失数额清单1、刘恩芳37500元;2、蒋艳艳25050元;3、毕建妹182000元;4、桂世春45000元;5、潘云蕾228665元;6、郑翠英266100元;7、郑吓凤208700元;8、王平钦150000元;9、黄云玲183000元;10、林爱云1490**元;11、��希蓬81994元;12、陈清70000元;13、郑财茂128000元;14、梅李寿36000元;15、吴月云900**元;16、李中鸿75000元;17、辜月珠90000元;18、梅丽华51000元;19、缪赵云4760**元;20、罗瑞玲137500元;21、刘梅娇71440元;22、刘丽菁133000元;23、林连英500000元;24、许安溪124000元。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七十六条(?javascript:SLC(17010,176)?)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