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王磊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9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88235-0,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主要负责人:陈忠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丽,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王磊。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磊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2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王磊确认尚欠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总租金人民币86520元,上述款项于2015年11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每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3605元。(如当月无对应还款日期,每月的最后一日即为还款日)。二、如被告王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王磊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如被告王磊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归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王磊另行主张违约金(以总租金人民币86520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有权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及上述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61元。由被告王磊于2015年11月23日前支付给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1、被执行人王磊有苏E×××××汽车一辆(车辆型号:东风日产牌,初始登记日期:2014年10月29日),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因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人亦表示查找不到,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后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至今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27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邢天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