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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廖书林与赖长城、巫青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书林,赖长城,巫青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577号原告:廖书林,男。被告:赖长城,男。被告:巫青燕,女。原告廖书林(下称原告)诉被告赖长城、巫青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宋馨颖进行记录。庭审中,原告廖书林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巫青燕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准许。原告廖书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长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20日被告赖长城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借期为一个月。借款后,被告赖长城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巫青燕与被告赖长城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婚姻期间,且用于家庭经营的店铺所用,故被告巫青燕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3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赖长城于2016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廖书林现金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整,借期一个月还,今借人赖长城,身份证号,2016年7月20日”。借款后被告未偿还过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核实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赖长城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赖长城偿还借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巫青燕的起诉,因该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赖长城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廖书林借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赖长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