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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申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朱满华与许小云、王建华民间借贷一案的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12民申114号朱满华:你因与许小云、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5)泰靖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你申请再审的理由:2016年6月下旬,许小云到申请人家里,要求申请人腾空房子,法院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要强制拍卖,申请人感到震惊,从未收到法院任何材料。法院判决书是2016年7月4日从许小云处取得的。房产抵押登记申请上的签名不是申请人所签,申请人也未到场办理抵押登记。本案所步债务是虚构的,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审查认为,许小云提起本案诉讼时你与王建华仍为夫妻关系,原审法院向你和王建华共同居住的地址送达应诉手续、开庭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王建华签字收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王建华代你领取相关文书,应视为送达。你称与王建华于2013年长期分居、感情破裂甚而达成离婚协议,但许小云及原审法院并不知情,且你与王建华也未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你以判决书是从许小云处取得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债务发生在你和王建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保证履行债务,王建华以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抵押,抵押合同上有你的签名,抵押物并经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抵押权人许小云对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你称抵押合同上的签名不是你本人所签,因你原审中放弃了相关抗辩,且鉴于你和王建华之间因婚姻而存在的特殊的身份关系,以及王建华举债用于家庭经营之目的,可以推定你应当知道王建华用共有房产进行抵押,原审认定抵押有效并无不妥。你认为案涉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抵押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错误。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