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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马某,耿某某,尚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刑初333号公诉机关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马某。辩护人范克军、陈杰,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耿某某。被告人尚某某。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马某、耿某某、尚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浩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耿某某、尚某某,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范克军、陈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马某、尚某某、耿某某利用个人QQ加入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的“青州同城约X资源群”网络QQ群,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马某、尚某某担任群管理员,在群内积极传播并放任其他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群成员达300余人,被告人耿某某作为群成员,在群内积极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经鉴定,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共计141部。,2、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马某、耿某某利用个人QQ加入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的“青州同城交友群”网络QQ群,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马某、耿某某担任群管理员,在群内积极传播并放任其他群成员传播涩秽视频、图片,群成员达180余人。经鉴定,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共计63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马某、耿某某、尚某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青州市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鉴定意见青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书证五被告人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马某、耿某某、尚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QQ群中担任管理员,并在群内积极传播并放任其他群成员传播色情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均应予刑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马某、耿某某、尚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所作被告人马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所作被告人马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系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情节,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尚某某有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予从轻处罚。为保障国家社会管理秩序,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三、被告人尚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四、被告人马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五、被告人耿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栋栋人民陪审员  袁加民人民陪审员  李成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