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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钦荣、马小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钦荣,马小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223号之一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川县新城开发区龙川大道**号。负责人邹东平,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袁世伟,该联社资产保全部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钟小立,该联社义都信用社信贷员。被告黄钦荣,男,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被告马小风(被告黄钦荣妻子),女,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钦荣、马小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黄钦荣、马小风已还清了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948元,减半收取4974元,由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龚红绸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