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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1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53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寿光市兄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鲍家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77982307。法定代表人:宿中勋,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烟青一级路西、苏州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579765837W。法定代表人:梁潍涛,总经理。申请人寿光市兄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承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鲁0783民初15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寿光市兄弟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部分土地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