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劳动就业服务局与梁中华、李焕英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林郭勒盟劳动就业服务局,梁中华,李焕英,苏志忠,尹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劳动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练哲,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于进,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中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焕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苏志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尹永波,男,满族。本院在执行锡林郭勒盟劳动就业服务局与梁中华、李焕英、苏志忠、尹永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中华、李焕英、苏志忠、尹永波给付欠款67075.00元、执行费9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艳冬审 判 员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戈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