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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浩与被申请人陈才富、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浩,陈才富,李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78号申请人:郑浩,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陈才富,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李雪琴,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郑浩与陈才富、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浩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才富、李雪琴共有的位于南部县XXX路538号四小综合楼房号为3-5-2号成套住宅一套(产权证号:2009044**)。担保人杨素芬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XXX南段383号7栋1单元15楼1507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权327XXXX)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浩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才富、李雪琴共有的位于南部县南XXX路538号四小综合楼房号为3-5-2号成套住宅一套(产权证号:2009044**),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杨素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XXXX大道南段383号7栋1单元15楼1507号的房屋一套(业务件号:权327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晓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啟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