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襄阳美佳好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金昌和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美佳好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金昌和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鑫宾鹏食品有限公司,襄阳市创达天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谌兵生,张明霞,梁超先,胡丹,张维国,刘平,刘双年,李雪琴,刘伟军,薛建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403号申请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汪自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欢欢,系原告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襄阳美佳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食品新城a区7幢3楼308。法定代表人:梁超先,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金昌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食品新城a区6栋010号。法定代表人:张明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鑫宾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食品新城a区6栋。法定代表人:张维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襄阳市创达天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食品城。法定代表人:王杰良,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谌兵生。被申请人:张明霞。被申请人:梁超先。被申请人:胡丹。被申请人:张维国。被申请人:刘平。被申请人:刘双年。被申请人:李雪琴。被申请人:刘伟军。被申请人:薛建成。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襄阳美佳好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金昌和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鑫宾鹏食品有限公司、襄阳市创达天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谌兵生、张明霞、梁超先、胡丹、张维国、刘平、刘双年、李雪琴、刘伟军、薛建成银行存���。以上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冻结期限均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