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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98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赌博于2010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王某,因容留卖淫于2009年1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莫某出庭,指控:2015年4、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王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税社区被告人王某开设的无名棋牌室内,纠集陆某、余某、王某2等多人,以扑克牌“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4场,抽头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王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帮忙抽头并望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聚众赌博的事实。被告人王某退出赃款1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赌博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系从犯,两被告人均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李某、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七日,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本院的赃款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倪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