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江林与陈金华、谢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江林,陈金华,谢慧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817号原告:姚江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某某。被告:陈金华。被告:谢慧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江林诉被告陈金华、谢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江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姚江林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金华、谢慧文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江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江林负担。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费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