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文兰与贠文文、吕鑫磊、焦秋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兰,贠文文,吕鑫磊,焦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文兰,女,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新华大道**号。被执行人贠文文,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照镜镇西彰仪村西街***号。被执行人吕鑫磊,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照镜镇西彰仪村西街***号。被执行人焦秋云,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北干道**号院*号。关于刘文兰申请执行贠文文、吕鑫磊、焦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64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5456元,执行费3860元,合计273316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273316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卫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