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0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宋亚琨与宋亚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琨,宋亚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20103号原告:宋亚琨,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宋亚杰,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宋亚琨诉被告宋亚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宋亚琨、被告宋亚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亚琨诉称:2001年3月8日,我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从被告处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村XX号院内的北房两间,房屋作价5万元。我依约交付了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了我居住使用。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2001年3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宋亚杰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8日,原告宋亚琨与被告宋亚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宋亚琨以5万元价格从被告宋亚杰处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村XX号院内的北房两间。《房屋买卖合同》现已履行完毕,涉案院落房屋已交付宋亚琨居住使用。另查,宋亚琨在购买上述房屋时系XX村村民,其户籍现登记在XX村XX号。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户口本、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宋亚琨与被告宋亚杰于2001年3月8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时宋亚琨系涉案房屋所在村村民,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属有效协议,故对于宋亚琨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宋亚琨与被告宋亚杰于二〇〇一年三月八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宋亚琨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齐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志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