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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宁夏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651号原告:宁夏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倪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宁夏银川市人,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张晓燕,女,38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将物业服务费全部交清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春慧 更多数据: